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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成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浏览:2992 2011-8-16


各乡镇,县有关部门:
    现将《文成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  成  县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成员单位;
县纪委胡永锋书记,蔡爱东副县长
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综合科      2011年8月10日印发
 
 
 
 
文成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供应商企业进行有序竞争,切实保护采购单位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制度。
    一、考核方式
    本制度实行100分量化考核评价制。各协议供货供应商全年无违反协议供货承诺条款的规定、无违法经营、无投诉等情况,得100分。有上述情况则依据本制度扣分,全年扣完100分为止,并依据扣分情况进行处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采购单位和有关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行为。 
    二、考核内容
    1、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2、所提供产品质量、配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是否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
    3、经营和业务联系是否有送礼、给回扣、多开税务发票等不正当行为。
    4、在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后,是否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5、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是否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低于本地零售市场的最低价。
    6、是否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的产品;是否有拆换、调换、截留产品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行为。
    7、是否有供应商之间或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之间违规串通的行为。
    8、是否有不按规定执行协议供货程序、货物落实验收单等行为。
    9、 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三、考核量分标准
序号
违    规    事     项
扣分
标准
1
供货价超过承诺的协议供货价,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10分
2
未按月(每月5号前)及时报送货物落实验收单及合同,每次
5分
3
协议供货价格高于供应商同期对本地零售市场的最低价,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10分
4
所售商品非正规厂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以次充好,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15分
5
拆换、调换、截留产品零部件和备品备件,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15分
6
有送礼、给回扣、多开税务发票等行为,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10分
7
供应商之间或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之间违规串通的行为,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10分
8
没有在设备上张贴保修时间、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标签,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5分
9
违反协议供货程序进行签约和供货,每发现一次
5分
10
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未如期按要求供货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3分
11
不按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的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5分
12
其它违规行为,每发现或投诉一次
5分
    四、违规处罚
    1、扣分在20分以内,向相关供应商提出批评。
    2、扣分累计在20-40分,向相关供应商提出警告,并在相关网站上给予曝光。
    3、扣分累计在40-60分之间者,在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供应商公开通报批评,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其不良行为造成的相关采购单位的部分损失,相关供应商从通报之日起进行1-6个月的整顿,并在相关网站上给予曝光。整顿期间,暂停有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项。
    4、扣分累计在60分以上者,除在政府采购网公开通报相关供应商的不良表现和处理意见外,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其不良行为造成的相关采购单位的部分损失。从通报之日起,取消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黑名单,两年内不准参加同级政府采购市场投标和供货。
    5、因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对采购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各供应商的考核评分和处理情况,将作为下年度协议供货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其他
    1、供应商应按规定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协议供货履约保证金5000元。
    2、保证金在供应商退出协议供货时无息退还。
    3、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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