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资管办〔2011〕14号
关于印发《文成县重大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文成县重大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招投标 招标文件 审查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县委办、县府办、县公共资源交易
管委会成员单位,县纪委胡永锋书记,蔡爱东副县长
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综合科 2011年7月5日印发
文成县重大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审核、执行等程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等各类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出的文件。
第三条 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勘察设计等招标文件,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会审。凡未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
第四条 设立县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小组。县招标文件会审小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组成。
第五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和书面文本报有关行政监管机构审查备案。招标单位提交招标文件审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招标要求;
2、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同设计图纸内容相符;
3、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文件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公正合法。
第六条 招标文件会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监管机构收到备案的招标文件后,确定会审的时间、地点、人员,如需邀请专家的,应提前一天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招标文件可提前分发或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给与会人员。
2、监管行政机构主持召开招标文件会审会议,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审意见书并签字。
3、行政监管机构应责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根据会审意见书的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定稿后的招标文件随同会审意见书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招标文件会审会议原则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
第八条 招标文件会审会议应在县招标文件会审小组成员到会率达到60%及以上时方可召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派代表参加。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