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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来源: 浏览:4197 2008-10-23


 
文成县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受理
第一条  政府采购服务窗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收件咨询等事项。
1、受理《政府采购申报表》,申报表上应有财政部门意见签署。
2、接受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业务有关问题的咨询。
第二章  招标
第二条  审核采购项目
1、业务经办人与采购人核定采购需求,深入项目现场,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具体采购需求,使其符合采购法的规定。
2、一些技术专业性强的重大采购项目可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承担。
第三条  收集信息
根据采购物品、服务、工程等特点,通过查阅供应商信息库和市场调查等途径,进一步了解价格信息和其他市场动态。
第四条  采购时限
1、采购人申请的是已经过协议采购、价格已确定的物品,业务经办人审核资料齐全、手续齐备后要一次性给予办理,即时采购。公开招投标等其它采购方式的项目两天内报政府采购科科长审核,科长当天批复。
第五条  发布公开信息
1、采购业务经办人根据政府采购科科长批复,于当日拟定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报名时间地点、供应商报名资料等。
2、政府采购科科长于当日审核,报中心主任室审核签发,加盖“文成县招投标中心” 公章,交由办公室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文成县招投标信息网”等法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三章  投标
第六条  登记报名
1、投标单位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服务窗口报名,并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格资质证书、企业近三年主要经营业绩等)。
第七条  制作标书
1、采购业务经办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好招标文件。专业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可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承担。
2、招标文件由采购人会签、政府采购科科长审批无误后,报中心主任室审核签发。
3、标书上加盖“文成县招投标中心”公章。
第八条  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和所招标的难易情况,确需缩短标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截止时间,并与所有购买标书的供应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发售招标文件。已报名的供应商在中心服务窗口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条  组织答疑。必要时,采购科、采购人、代理公司可召开供应商参加的答疑会,视答疑情况修改补充招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第十一条  组织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由五人以上单数构成,评标委员会由经济技术专家、采购人等人员组成。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2、评标委员会按规定采取回避制度。
3、政府采购科在开标前半天或一天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以随机抽签形式确定评委专家并予以落实,其他人员视项目而定。
第十二条  缴纳保证金
1、在开标前供应商应向中心保证金帐户缴纳不高于预算总金额2%,且总额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不得以现金缴纳,必须由投标单位在本单位银行帐户内以汇款方式缴入。
第十三条  开标
制作标书时确定开标时间、场所, 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安排公开开标。
第十四条  评标
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审阅,并对一些不明确问题予以询问。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有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
第五章  定标
第十五条 定标。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预选和备选单位,并在场内公示。
第十六条  中标公示
1、中标公告经政府采购科科长审核报中心主任室批准后,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文成县招投标信息网”等法定媒体公示。
2、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会同县政府采购办、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经审核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采购人发出“采购项目落实通知书”。
3、业务经办人统一填写《未中标单位保证金退还汇总表》,经政府采购科科长审核,报中心主任室批准后,送交财务室。未中标供应商凭投标保证金收据,到财务室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根据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定合同。
第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中示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采购项目中标金额的5%-10%,存入保证金帐户。
2、合同履行完毕后,中标供应商凭履约金收据和“售后服务承诺协议”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同上。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人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投标资料整理核定,交政府采购科科长审核后,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均按上述流程操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跟踪监督工作。
1、采购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承诺书”。保证采购人得到直接的、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存在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的供应商,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县政府采购办对下列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专家委员会构成方式,抽取过程;
2、开标、评标过程;
3、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采购人员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及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流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温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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