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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招投标中心土地交易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来源: 浏览:5088 2008-10-23


 
文成县招投标中心土地交易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项目
第一条  招标委托受理
1、审核委托受理的相关文件;
1)上级单位同意出让的证明资料及有关文件;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3)规划红线图
4)出让须知、公告
5)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文本
6)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有效的评估报告
7)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条   土地交易信息披露
1、窗口人员拟定公告初稿,交土地交易科科长审核初步确定公告内容,报中心主任室签署意见并加盖中心公章,移交办公室发布。
2、招标公告期限为20日。
3、公告发布形式:刊登在市级以上的日报报刊或中国土地交易市场网、文成县招投标信息网、中心电子屏幕等媒体上。
第三条   公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的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招标出让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竞买保证金;
8、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受理竞买申请。
1、窗口受理审核投标人、竞买人提交的相关文件;
2、资质审查;
3、现场勘察和咨询;
4、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组织招标出让会。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招标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组织投标;
4、确定中标人;
5、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组织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   整理材料归档。
第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项目
 第八条    挂牌出让项目委托受理。
1、审核委托受理的相关文件;
2、上级单位同意挂牌出让的证明资料及有关文件;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4、规划红线图
5、挂牌出让须知、公告
6、合同及成交确认书文本
7、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有效的评估报告
8、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土地交易信息披露
1、窗口人员拟定公告初稿,交土地交易科科长审核初步确定公告内容,报中心主任室签署意见并加盖中心公章,移交办公室发布。
2、挂牌出让公告期限为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公告发布形式:刊登在市级以上的日报报刊或中国土地交易市场网、文成县招投标信息网、中心电子屏幕。
第十条  受理竞买申请。
1、窗口受理审核投标人、竞买人提交的相关文件;
2、资质审查;
3、现场勘察和咨询;
4、缴纳保证金;
第十一条  挂牌程序。
     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二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三条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第十四条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十五条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六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七条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定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日内,由中心财务室统一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第十九条  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行在中心场内主持拍卖。
第二十条  中心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安排拍卖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对下列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1、竞买申请受理的审查过程;
2、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的确定;
3、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公证部门等有关方面根据需要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及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料归档。
业务经办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整理核定后,统一编号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流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土资源部39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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