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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来源: 浏览:8437 2008-10-23


 
文成县招投标中心
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招标申请
第一条 施工招标申请
招标人填写《招标申请备案表》并提供下述资料:
1、发包资格条件:法人资格证书,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报建手续。
2、发包条件资料:
能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或设计合同及出图计划); 银行资金证明或计划财政部门资金划拨文件;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报建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城区内)。
3、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证明文件(可行性报告),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的,采用费率招标方式的,应有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文件。
4、委托招标的应提供: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营业执照,委托代理合同,从事本工程代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其他有关资料。
5、自行招标的应提供:
从事本工程招标机构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工作业绩。
第二条 收件核验程序
1、报名处建设项目交易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核验招标人递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并完整的予以受理;不完整的,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招标人所缺少资料,或不符合规定的理由。
2、窗口工作人员填写核验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打印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样稿,提交业主盖章后一并送交审核。
3、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审核,中心主任室批准后,打印招标公告样稿。
4、建设项目交易科在《招标申请备案表》上加盖文成县招投标中心印章,在《招标申请备案表》上加盖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审批专用章,经窗口工作人员返还给招标人。
5、收件时应确认招标人是否选择招标公证。
第三条 审核程序
1、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核验意见,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重点审查:
①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②对发包资格条件、发包条件资料验证。
③报送资料是否遗漏。
④招标公告样稿有否实质性内容及重大文字差错。
2、公开招标的项目报中心主任室批准后,加盖文成县招投标中心印章。
3、邀请招标的项目,报中心主任室,由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加盖文成县招投标中心印章后,转窗口出招标邀请书样稿。
第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材料招标申请参照施工招标。
第五条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招标人提供盖印后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原件。
3、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审核后转窗口出公告,转办公室在文成招投标信息网等法定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二章   投标
第六条 投标报名
1、招标人
①在报名处指定位置收取报名资料及《承包报名表》。
②填写投标单位报名统计表。
③报名结束时,向窗口递交《投标单位报名统计表》复印件,双方签字。
2、投标人
①凭交易证签到。
②递交《承包报名表》及公告要求的报名资料。
3、窗口工作人员
①安排招标人报名位置,在报名处摆放报名牌、《投标单位报名统计表》。
②检查招标人是否按公告规定时间、条件收取报名材料。
⑤收取《投标单位报名统计表》复印件。
第七条 正式投标人产生确定原则:
1、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三家以上八家以内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所有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八家以上,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八家以上(原则上为八家)正式投标人。
3、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增加一个报名周期,窗口核实后报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审核,办公室在文成招投标信息网等法定媒体上发布新的招标信息。如经重新报名后仍少于三家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窗口核实,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签署意见,经中心主任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实行议标或者直接发包。
第八条 抽签摇号程序
1、需要抽签的工程按下列程序组织抽签。
①投标申请人签到,记录参加抽签人员姓名、单位。
②招标人检查球的编号是否完好。
③按照投标申请人签到的顺序抽取顺序号。
④再按照抽出的顺序号抽取1—X号为正式投标人(X≥8,原则上为8)。
⑤宣布摇号结果,填写投标人确认单。
⑥密封后交招标人。
⑦招标人、中心工作人员、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人员签名。
第九条 招标文件
1、招标人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提交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表、答疑纪要、补充招标文件及其他事项,购取统一印制的标箱、标袋、封条。
2、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招标文件主要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联系办公室安排评标、开标场所。
3、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审核关键性条文。
4、由窗口通知各招标人交纳场地租赁费。
第三章   开标  评标
第十条 开标程序
1、招标人:
①招标人主持开标,组成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
②按标书送达顺序宣布开标名次。
③唱标人、投标人授权代表、监督人共同检验确认投标书的密封情况。
④验证并宣布投标人投标代表的资格。
⑤拆封投标书,宣读标书,记录人予以记录。
⑥投标人授权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
⑦唱标人、记录人、投标人授权代表、监督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建设项目交易科:工作人员参与开标、收取需归档资料。
3、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
1、招标人提交
①《评标专家抽取通知书》(载明:工程名称、招标人、拟聘专家人数、专业类别、职称要求、自选专家姓名、职称)。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窗口工作人员: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转办公室抽取专家,对自选专家的专业、职称进行复核。
3、办公室:
①核对招标单位受托人身份,工程项目自选专家专业,职称,对专家库成员数量、比例、专业、职称要求是否合理。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或牵涉到公共安全的项目在开标前半天或一天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抽取。
②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回避要求进行核验(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的专家不得参与评标)。
③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保密进行。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24小时内抽取,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④招标单位 受托人在办公室协助下,按照规定数量以1:1比例从计算机系统中随机抽取正选与备选专家并打印出专家编号,双方签字确认。
⑤抽取专家后,办公室通知专家评标时间、地点,不告知拟评标工程及有关情况。
⑥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专家顺序替补。备选专家不足的进行新一轮抽取。
⑦开标前专家到齐后招标单位受托人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核对专家身份后,进入评标室。
⑧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招标,如县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推荐,按所需专家与推荐人选1:3的比例,经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抽取。
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
1、招标人:
①凭财务室投标保证金收据接收标书。
②接收标书(2人以上在场),严格检查投标标箱、标袋、封条及密封情况(必要时监控录像)。
③向投标人出具投标书收条,写明收标时间,标书密封完整性,送标人,收标人。监督人、公证人共同签字。
④投标时间截止后禁止收标。
⑤填写收标记录表
2、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3、建设项目交易科:
评标前一天与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联系监督人员,与办公室联系落实场地安排。
4、办公室:安排场地,评标前半小时完成场地准备。
第十三条 评标过程
1、招标人:主持评标工作,包括:
①准备评标的基础资料、评标表格。
②对密封投标文件编号,并将投标文件的编号及对应的投标单位名称登记在编号表中,密封在指定信封内。
③核对专家身份,核实有无需要回避的专家,如有及时通知办公室更换。
2、评标委员会:
①招标人在专家到齐后,推选出评标委员会主任
②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工作分工并与其它评标专家共同检查核实评标资料、表格。
③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④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填写评分汇总表及完成评标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⑤评标委员会对所有资料整理后,记录人员将有关评审资料输入计算机。
⑥将评审记录和评分汇总表等书面资料留存中心壹份。
3、建设项目交易科: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汇报,留存需归档资料。
4、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对评标过程有否异常情况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人选择及评标专家行为是否合法、公正、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纪检监察、中心特邀廉政监督员、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公证机关等方面参与监督。
第四章  中标
第十四条 中标公示
1、招标人按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填写《中标公示单》。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中标公示单》,核对是否与评标结果一致。
3、建设项目交易科长根据窗口核对内容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室批准,转办公室在文成招投标信息网上等法定媒体上公示。
4、办公室将中标公示情况上报中心主任室、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室及有关科室。
第十五条 交易确认
1、对中标结果公示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终结的,招标人办理《交易确认单》、缴纳交易费。(包括广告费、信息发布费、场地租赁费等一次结算)
2、中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
3、窗口工作人员:
①公示期满后与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联系确认无投诉后签署意见。
②凭交易费缴纳单及中心主任室批准意见办理《交易确认单》。
③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填写《未中标单位保证金退还汇总表》,经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审核,报中心主任室批准,送交财务室,办理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4、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对窗口核对内容进行审核。
5、中心主任室:审查整个交易全过程是否齐全,对交易确认单做出批示意见。
第十六条 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1、招标人根据《档案管理方法》规定目录提供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核查签收。不完备的告知缺漏清单。
3、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审核无误后,通知窗口归档。
第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1、招标人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订立合同后7日内,报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凭合同及招标人意见,经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审核,报中心主任室批准,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3、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根据窗口办理结果签署意见。
4、中心主任室:签署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对下列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1、招标方式的确定;
2、投标人资格预审及正式投标人的产生确定;
3、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资料归档
窗口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整理,经建设项目交易科科长核定后统一编号送办公室审核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流程未尽事宜,按照《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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