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办发〔2015〕37号
文成县加强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和规范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1〕71号)等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除由国家或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擅自不招标。
第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受资源或自然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捐赠人要求不招标;
(五)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八)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
(九)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体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
(十)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项目设计可不招标;
(十一)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须填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和理由说明。
(一)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其审批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等部门联席会议通过。
(二)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其审批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等部门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本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招标项目资质要求的,应优先邀请。
第八条 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家,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家的项目,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原则上要求在潜在投标人中通过比选和谈判方式选定承包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文成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交易活动,提高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平台廉政建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和农村集体资金的小额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等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范围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自行组织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并少于50万元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并少于5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并少于30万元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 各乡镇应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负责本乡镇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组织工作。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场所、信息发布、组织随机抽取、确认工程发包通知书、咨询等服务;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维持场内交易活动秩序。监督小组负责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小额项目发包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无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实施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小额项目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
(一)竞争性谈判法或询价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三)随机抽取法。招标人公布发包价,在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法或询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发包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由县资管办专家库内抽取(下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确定最终承包人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
3.确定参加谈判的企业名单。确定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参加谈判,并至少在谈判日3个工作日前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与各企业分别进行谈判,并应做好谈判记录。参与谈判的成员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企业的报价等信息。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各方的最终报价,形成谈判报告。
5.确定承包人。发包人根据谈判报告和谈判文件中确定的原则,确定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发包通知书。
6.签订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签订合同。
(二)采用询价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发包人代表、行业主管部
门代表及相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询价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事先做出规定,并在询价通知书中载明。
2.确定被询价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询价要求,确定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人,并至少于询价日3个工作日前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人做出一次性报价。
4.确定承包人。项目发包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最终的承包单位,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发包通知书。
5.签订合同。项目发包人和承包单位根据询价结果签订合同。
第九条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由评标小组(由项目发包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根据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评定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以报价最低的中标。
第十条 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确定发包价。小额施工项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预算造价,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发包价。
(二)递交投标资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投标文件,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参加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
2.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3.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若投标人仍只有一家或两家的,审查通过后确定一家或随机抽取一家为中标候选人;若无投标人的,发包人可优先在本县内任选一家符合工程承包资格条件的企业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 小额工程发包信息要在固定场所公布,同时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必须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可以为现金、银行本票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如受到有效异议或投诉,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发包人与中标人按照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和招投标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统一向未中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后,向交易中心提交合同及招标人签发的同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意见后办理退回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招标人与中标人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小额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壹个本县辖区内的其他项目,不得兼任本县辖区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小额项目发包工作的监管,监察部门及时查处发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凡将小额项目进行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本办法的,凡将应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后进乡镇交易中心或部门进行发包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文成县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文招管委〔2005〕2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