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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
来源: 浏览:2460 2015-1-6


文资管办[2014]9号
各科室:
一、为了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提高处理透明度,特制定本程序规定。
二、为方便投诉人投诉,在《文成县招投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电话、传真。
三、接受投诉时,投诉接件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查验投诉人的投诉材料是否齐全,投诉书内容是否完整;电话或口头投诉的应要求投诉人提供书面投诉材料。
四、投诉接件人收到投诉书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送投诉管理人员登记、编号。投诉管理人员登记、编号后,送科长签署处理意见;重大投诉,科长提出建议意见,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经办人接到处理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五、不受理投诉,应由投诉处理经办人通知投诉人并告知不受理理由,投诉材料存档备查。需由县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将材料转送处理方,材料备份存档。
受理的投诉,应根据办公室领导或科长签署的意见,由投诉处理经办人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科长根据处理意见集体研究处理决定;重大投诉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投诉处理决定。
六、投诉处理应在自决定投诉受理之日起三十个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七、投诉处理办毕后,经投诉处理经办人和科长签字,投诉处理材料移交投诉管理人员存档备查。
八、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办公室领导,由办公室领导决定是否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九、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文资管办[2011]30号文件同时废止。
 
                     
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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