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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制四项工作制度
来源: 浏览:3720 2011-8-22


 
 
一、办事公开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公开办事制度。
    二、办事公开的范围:凡本机关单位涉及服务和管理对象可公开的事项(除保密要求或按规定不宜公开的)必须采取一定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公开。
    三、办事公开的内容:办事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办事时限、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和联系电话等。
    四、办事公开的形式:通过公开栏、政务网络、文件公告等形式公开。
    五、加强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主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责任。
 
 
二、首问责任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规范工作行为,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凡是到本单位办理业务等,询问时所遇到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不论对方所问问题是否与己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首问人)的主要责任:
    1、办事人来办事及联系其他工作时,首问人要使用文明用语,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2、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耐心、细致、周到地解答有关询问。
    3、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是属于本科室而因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将办事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登记,并及时联系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了解情况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办事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无责任人,或办理事项要求紧急以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并要负责给办事人答复。
    4、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科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主动告知,必要时应为办事人联系有关科室和责任人。
    5、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坚决防止态度生硬、含糊其辞,切不可以用“不知道”、“我不管”打发了事。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业务和工作程序,不仅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而且要了解有关科室的职能;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着想、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形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向办事人道歉等处理。
    1、首问人没有及时或没有在限期内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
    2、首问人没有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没有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问题的或没有在限期内完成的;
    4、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5、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差错的;
    6、对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7、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第七条 将首问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对在实施首问责任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被投诉的不得评为当年任何形式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本首问责任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向本单位有关科室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四、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各科室申办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
    五、对电话或来信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以理睬。
    六、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
    七、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和书面(提供办理须知)形式一次性告知。
    八、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对经办人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
 
 
四、AB岗工作制度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现有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岗位,落实A岗、B岗责任人(除特殊岗位不宜实行AB岗制度外),明确相应职责。如科室人员变动,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对联系人员作相应调整,并通知有关人员。
    二、A岗(或B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因公外出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一天向B岗(或A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或A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B岗(或A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或B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或B岗)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或B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三、各科室要根据自己科室的工作实际,可采取交流学习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也可以由A岗责任人和B岗责任人采取“结对子”的方式,互相传授备岗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四、AB岗对应联系人员应加强联系,及时交流、了解相互之间的工作业务,在一方外出时要保证工作的接替和衔接。
    五、对AB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根据其工作情况轻重及后果大小追究责任。
    六、各科室确定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岗位人员,报办公室备案。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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