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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投标企业诚信管理的规定(试行)
来源: 浏览:3811 2007-12-14


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投标企业诚信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投标企业诚信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投标企业年度记分考核制度
采用记分考核办法对投标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投标的企业,经查实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相应的记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投标企业记分3分:
1、投标企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2、投标企业递交的备案证件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3、投标企业逾期递交投标文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投标企业记分4分:
1、被确定为投标入围单位的投标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地点领取招标文件的;以不交纳资料费或图纸押金为理由变相不领取招标文件的;由非投标单位人员代领招标文件的;
2、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不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相关证件备案的;
4、不递交投标文件的;
5、恶意竞争,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
6、在明标暗投的工程以高于最高限价投标的;
7、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企业,无故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定合同的;
8、所送交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错误雷同,子目录报价相同或报价有规律成比例增减的;
9、所送交的投标书编制明显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做出实质性响应,标书质量差,随意应付投标人的;
10、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15%以上,不到30%的;
11、提供虚假业绩的;
12、其他故意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投标企业记分10分:
1、在投标报名时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2、以非法挂靠方式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5、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
7、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承诺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岗到场,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
8、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行为的;
9、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30%以上的;
10、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三个月内未编制竣工结算材料的;
11、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3、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建立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一)将年度考核记分累计为6至10分(不含10分)的投标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象,由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通报,并暂停其三个月到一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投标资格。
(二)将年度考核记分累计为10分(含10分)以上的投标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象,由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依法给予通报,并暂停其一年到三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投标资格。
(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企业,其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一年的,予以在不良行为记录中删除;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在处罚期限内未被再次列入黑名单的,处罚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四)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处罚单位申请减轻处罚,处罚单位视情作出决定。
三、 附则 
(一)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建立、管理工作。
(二)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产权竞买商参照本办法管理。
(三)本规定由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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