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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知:囤地一年以上按地价20%征闲置费
来源: 浏览:
3086
2008-1-7
国务院办公厅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指出: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通知还要求,
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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