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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区相关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浏览:1749 2014-6-9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评标区的管理,创造公平、公正、严格保密的评标环境,保障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区相关人员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区相关人员管理规定》
 
 
文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抄送:县府办、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各成员单位,王彩莲县长、李建业常务副县长、王汉曹主任。
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综合科           2014年6月6日印发
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区相关人员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规范评标区相关人员行为,维护评标活动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区是指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承担评标的场所;评标区相关人员是指在评标区内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或采购人(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关纪检监察人员、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含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监督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等。
评标区实行持证准入,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第三条 评标区相关人员应当将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放入指定存物柜内统一保管。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对外联络,必须征得监督人员同意,并使用评标室专用的录音电话。
第四条 评标区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串岗、不喧闹、自觉维护评标室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或采购人(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关纪检监察在评审过程中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区,也不得发表任何对投标人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意见。
第六条 评标区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泄露相关评标活动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或采购人(含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书面许可,离开后不得再返回参加评审。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评标质量,认真、客观、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遵守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独立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现场不得相互闲聊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在评标现场以外的地方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宜,不得与招标人或采购人(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发生争执。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主动征询招标人或采购人意见;对拟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可视情事先对该投标人询标;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必须集体复核;认真填写相应的表单、撰写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人员报告,对招标人或采购人(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异议,应向监督人员反映。
第三章 招标人或采购人(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每次评标活动限进三名招标人或采购人(含代理机构、软件公司)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采购人(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准备阶段负责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评标资料的运送与分发、投标样品的管理、相关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内容的介绍或者说明;评标暂停期间负责安排工作餐;评标结束后负责按标准发放评标专家劳务费等工作。
第四章 有关纪检及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 每次评标活动限进一名招标人或采购人纪检监察参与监督;有招标人或采购人上级部门纪检监察参加的,可以增加一名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参与监督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负责对参与评标活动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工作人员实施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直接向资管办监督人员反映。
第十六条 资管办监察室负责评标活动监控音像资料的保存、查阅、管理工作。发现监控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时,及时向资管办领导提出。
第五章 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负责评标区进出人员管理,对参加评标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对、登记、发放和回收《评标区出入证》。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应提醒并监督进入评标区人员在物品存放室储存通讯工具等物品,衔接并安排参加评标活动人员的对外通讯联系,协调评标活动需要与相关职能科室的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应协助安排询标活动,落实询标通知、询标传真收发、资料传递等活动工作。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应提供评标活动中交易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负责评标活动的会务保障和物业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评标劳务费用或者其他形式的好处。
第六章 监督人员
第二十三条 评标区监督人员负责核验评标专家身份及评标专家考勤。
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负责实施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形式为:评标正式开始时到位监督;评标有争议时到位听取反映;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疑问的及时做出解释;评标现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纠正。
第二十五条 评标区监督人员不得接收评标劳务费用或者其他形式的好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对其他成员进行暗示、诱惑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评审意见的;
(二)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
(三)在评标报告上填写不实内容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四)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未及时向纪检监察和资管办监督人员反映或举报的;
(五)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
(六)不服从资管办监督人员监督管理的;
(七)违反评标区出入管理规定;
(八)其他违反评标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评标专家上述不良行为构成不良行为的,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采购人(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由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再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当日起三年内禁止其进入评标区:
(一)在介绍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时对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二)不按规定发放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三)不服从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的;
(四)违反评标区出入管理规定;
(五)其他违反评标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招标人或采购人(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人员立即将其带离评标区。
第二十八条 有关纪检监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管办监督人员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并通报给其所在单位:
(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或者其他不正常现象不向资管办监督人员反映的;
(二)不服从资管办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的;
(三)违反评标区出入管理规定;
(四)其他违反评标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党政纪处分:
(一)未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耽误评标进程的;
(二)未按规定对评标区进出人员进行管理的;
(三)接受评标劳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好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耽误评标进程的行为。
    第三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党政纪处分:
(一)评标过程中失去联系无法及时监督评标现场的;
(二)未对评标专家身份进行核验的;
(三)在招标监督和指导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四)接受评标劳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好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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