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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成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评分细则》的通知
来源: 浏览:2084 2013-7-1


  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关于印发《文成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文成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评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成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评分细则.doc


文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文成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评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确保招标代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从事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资管办)具体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的考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进场管理制度。凡在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进场备案手续,根据备案表上的人员情况办理工作服务证后,方可进场从事招投标相关活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 在办理进场备案手续时,应填报《文成县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和《文成县招标代理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法人代表委托书; 
    (3)代理机构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建能够满足招标代理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执业注册资格或招标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现场管理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开标前到相关业务科室签到登记,并参加项目的开、评标。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有效管理,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开标、评标现场正常有序。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后)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工程量清单、标底或参考造价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编制、审核人员均应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县资管办同意,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编制代理工程的评标报告,并自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方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县资管办提交评标报告。经核对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档案业务技术标准及时做好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图文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  对招标代理项目实行评价制度。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及评审专家负责对招标代理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实行一标一评,评分标准详见表1、表2。
    公式一:综合考评分=平均项目评价分×80%-日常行为考核扣分+业绩分+检查评价分;(日常行为考核扣分20分,最多扣完为止) 
    公式二:平均项目评价分=所有项目评价分总和÷项目总数; 
    公式三:项目评价分=招标人评价分×50%+评标委员会评价分×50%。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一个招标项目,项目评价分≥85且无日常行为考核扣分的,加业绩分1分。
 
    第十五条  县资管办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行为进行考核扣分与统计,扣分标准详见表3。 

    第十六条  县资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结构、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等内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得出检查评价分。检查评价分总分为10分。
拒绝接受检查的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评价分作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每季统计考评情况,考评结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及信息简报上公布。 

    第十八条  考评周期为一年,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综合考评分不到60分的招标代理公司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考评期内没有代理项目的不参与排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个月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一、采用商业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允许他人挂靠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标底编制有重大偏差,且造价偏差达30%以上的; 
    六、因存在过失导致招标过程延误、终止、重新评标或引起招标争议、投诉的; 
    七、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或同时接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若一个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分别由两家单位完成,表1、表2中涉及造价咨询内容的评分结果由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各主体打分的解释、引导工作,做到评分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比照招标代理日常行为扣分标准,扣除相应分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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