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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成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
来源: 浏览:2710 2011-7-2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及各项交易的评标活动,现将《文成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招投标 专家库 管理制度 通知   
抄送: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县委办、县府办、县公共资源交易
管委会成员单位,县纪委胡永锋书记,蔡爱东副县长
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综合科       2011年7月5日印发
 
文成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 是指经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审核认定,录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评标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建立的,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负责评标专家库建设,评标专家的聘用、解聘及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和使用监督。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抽取使用。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聘任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服务和招投标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的;
    (三)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者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成县招投标评标专家报名表》(自行在文成县招投标信息网http//www.wczbtb.com下载);
    (二)文凭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颁发评标专家聘书,录入县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聘期为两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对所聘评标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审验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第十条  对在评标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申请的,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可以随时解除聘用。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严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保守评标全过程的秘密,及时纠正、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及不正当行为;
    (二)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委托代理单位一般应在开标前两天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二)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准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委托代理单位代表在开标前一天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抽取后工作人员当场通知被抽取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
    (四)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工作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经参与抽取专家的人员签字确认。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工作应全程进行监督。
    (五)参加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如县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或部分项目不宜在本县专家库抽取的,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可以指定在省、市或其他县(市)专家库中产生。特殊项目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同意可由招标人推荐另聘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评标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第十六条  评标项目申请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参加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全过程的公证监督,同时公证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区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24小时告知通知单位;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开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四)在接到通知时,如发现本人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评标时,除按规定进行集体评议的项目外,应各自独立进行评标,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标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举报;
    (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场所;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八)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
    第十八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四)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或委托代理单位支付。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参加评标的处理,直至取消其评标资格:
    (一) 未认真行使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权利和履行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评标工作纪律的;
    (三)不遵守第十八条回避规定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一年内无故缺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3次的,应取消其参加评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可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监管之机不正当干预招投标工作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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