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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http://www.66wc.com 浏览:2687 2008-11-28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文成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政办〔2008〕15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文成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简称社会保险费),按本规定征缴。
   二、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一)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其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和分级参保外,应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项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前未参加或未完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登记,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不及时办理登记的责任。
   (三)变更和注销登记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或列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将注销单位信息及时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和参保人员变动等手续,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1、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后,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其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为准,指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2、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1)缴费单位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人数的,但能提供销售(营业)收入的,参照本县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缴纳。即根据缴费单位从事经营行为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和经地税部门测算核定的行业销售缴费工资占比计算缴纳,行业销售缴费工资占比由地税部门测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销售(营业)收入×行业销售缴费工资占比。
   (2)缴费单位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又不能提供本单位从事经营行为取得销售(营业)收入的,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由地税部门按其他方法进行核定。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2、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分别核定,地税征收,年度结算”的征缴流程。
   (一)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即参保企业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人员、工资总额等变动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上月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并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总额核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并于月末将核定的本月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应征数传送至地税部门。
   (三)企业依法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四)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参保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在缴税(费)账户存足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款额,由主管地税机关通过银税联网一并征收,并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五)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管理。参保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和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严格审核企业报送的《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和相关资料,并于每年5月底前办理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多退少补。
   (六)年度内参保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或等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具体办法由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五、过渡期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在建立“五费合征”工作机制的前提下,考虑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规范有序,逐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的原则,对现阶段全员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单位,除工伤保险全覆盖外,其它社会保险分步到位:
   (一)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设置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允许其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按行业不同分别确定为100%、60%、35%;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申报比例确定为15%。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二)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企业,按行业销售缴费工资占比申报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根据经济情况变化进行定期调整,逐步提高,由县地税部门会同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省、市、县政府社会保险参保扩面要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单位中已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以及今后出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制度人员的工资,可在申报工资总额时予以扣除相应险种的缴费基数。
    六、工作职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拟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预测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开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受理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申报;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变动、缴费工资申报、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业务;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工作。
   (四)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情况,做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
    七、法律责任
    缴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其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统筹企业、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按原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8年 12 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原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附件:行业最低申报比例表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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